關於藏傳佛教之......

2012年2月22日 星期三

(轉載) 刑事自訴狀


轉載自: 正覺教育基金會真心新聞網   http://foundation.enlighten.org.tw/headline/14



自 訴 人: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
址設: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267號10樓
代 表 人:張公僕 住同上
自 訴 人:蕭○○ 住同上
共  同
自訴代理人:張泰昌 律師 尚允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721-6789
陳奕澄 律師 址設:台北市復興北路1號2樓
被  告:孫治本
住  :台北市萬華區開封街2段32號2樓之4
被  告:蔣卡
住  :台北市基隆路2段189號10樓之5
被  告:達瓦才仁
住  :台北市基隆路2段189號10樓之4
為被告等涉嫌加重誹謗罪,依法提起自訴事:
自訴事實
一、 背景說明:
(一) 關於宗教自由之保障與限制:
1、 按「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因此,宗教之信仰者,既亦係國家之人民,其所應負對國家之基本義務與責任,並不得僅因宗教信仰之關係而免除。」司法院民國(下同)88年10月1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90號解釋理由書明揭斯旨(請參自證1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90號解釋解釋文暨理由書)。由是觀之,宗教自由固屬基本權,然除內在信仰自由乃個人內心精神活動,為國家律法所無法干涉、介入之外,外部之宗教行為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仍應受法之規制,無法僅憑宗教自由之旗號,而藐視、排除國家法制之存在
2、 第按,宗教自由既屬基本權,必有基本權之競合與衝突。所謂基本權衝突,係指數個基本權主體所擁有之基本權利可相互主張,而產生衝突之謂;換言之,一方基本權實現之代價,將使他方基本權受到壓抑。至基本權衝突之形式,依基本權種類是否相同,可類型化為「同種基本權之衝突」與「異種基本權之衝突」;若屬前者,則衝突之解決,應適用「基本權核心接近理論」,意即,爭執之一方若其基本權更接近該基本權之核心,則優先於其他基本權;若屬後者,則應考量基本權在憲法之價值位階次序(請參自證2號:呂秉翰著「論宗教自由與刑事不法行為之界線」,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第36頁至第38頁)。準此,若宗教自由與宗教自由衝突、與人身自由衝突、與表現自由衝突,則應依上開原則解決衝突。是以,宗教自由,非絕對自由,而受憲法規範價值衡量之拘束。
(二) 藏傳佛教(俗稱西藏密宗)之宗教活動及結社自由,應受法律之限制:
1、 「藏傳佛教」實修之最究竟法門乃「無上瑜珈」之雙身法
(1) 西藏密宗濫觴於西元第八世紀,由各派共同教主蓮花生,自印度經尼泊爾引進入西藏。渠引進諸多佛教名詞,移接、套用於印度教性力派之教義,自此西藏密宗之教義和修行方法即確定—以印度教性力派「雙身法」為根本。
(2) 西藏密宗雖然繁衍成黃、紅、白、花等教派,但其修行內容都延續蓮花生之基本教義。各派間雖稍有不同,但同以印度教性力派作為本源。在諸多雙身法的教義中,又以黃教的創教祖師宗喀巴算是集大成者。宗喀巴以《菩提道次第廣論》和《密宗道次第廣論》闡明西藏密宗修行的次第,成為達賴喇嘛所承繼的黃教之根本聖典。《菩提道次第廣論》中主要在介紹西藏密宗的基本觀念,偏重在理論方面,並假借佛教的許多經論文字,扭曲佛教經論意涵而為《密宗道次第廣論》所說的男女交合的雙身法內涵鋪路;而其後半部之止觀雙運等法,仍為男女合修的雙身法預作準備,並暗示其止觀即是雙身法的樂空雙運;僅多用暗語譬喻,語意隱晦,世人讀之,多不能解。《密宗道次第廣論》則介紹西藏密宗的修行次第與中心思想,偏重實修;從生起次第就開始為雙身法作準備;其中實修的最究竟方法「無上瑜珈」之雙身法,乃直言男女雙修而不諱。黃教從十五世紀的宗喀巴極力弘傳雙身法,到目前的達賴喇嘛十四世,雖歷經五百多年,其基本教義中以「無上瑜珈」雙身法為中心思想和最究竟之修行方法的本質,至二十一世紀的今天仍並沒有絲毫改變。
2、 達賴喇嘛宣揚邪淫「無上瑜珈」雙身法之具體事證:
(1) 達賴喇嘛在書中說:「……例如,從事一般性交行為的平凡男女,其生殖液的移動,大大不同於從事性交行為的高度得證瑜珈士和瑜珈女。儘管這男人和女人的生理構造不盡相同,但是從生殖液開始流下直到某個特定部位的時候,應該還是有相似的地方。平凡人的性交行為與高度得證密續修行人的性交行為,生殖液都會流到生殖器的部位,差別在於是否能控制生殖液的流動。密續修行人被要求必須能控制生殖液的流動,所以經驗豐富的修行人甚至可以讓生殖液逆流,即使當它已經抵達生殖器的尖端時也不例外。(中略)有種方法可以訓練控制力,那是將吸管插入生殖器,瑜珈士先透過吸管把水吸上去,然後吸牛奶,藉以增強性交時生殖液逆行的能力。經驗豐富的修行人不僅可以從非常低的位置讓生殖液逆行,也可以讓生殖液回到頭頂的部位,即生殖液原來降下來的地方。」(達賴喇嘛著《心與夢的解析》,2004年12月,四方書城有限公司,第174頁至第176頁)
(2) 「對於佛教徒來說,倘若修行者有著堅定的智慧和慈悲,則可以運用性交在修行的道上,因為這可以引發意識的強大專注力,目的是為了要彰顯與延長心更深刻的層面(稍早有關死亡過程時曾描述)為的是要把力量用在強化空性領悟上。否則僅僅只是性交,與心靈修行完全無關。當一個人在動機和智慧上的修行已經達到很高的階段,那麼就算是兩性相交或一般所謂的性交,也不會減損這個人的純淨行為。在修行道上已達到很高程度的瑜珈行者,是完全有資格進行雙修,而具有這樣能力的出家人是可以維持住他的戒律。」(達賴喇嘛著,《修行的第一堂課》,2004年6月初版17刷,先覺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第177頁)。
3、 「密乘的奧義最完整地表達在無上瑜珈的教義及修行之中。例如在三轉法輪中有關『無漏智』、『佛性』等等的解釋,只有在無上瑜珈才表達得最為圓滿。」(達賴喇嘛著《藏傳佛教世界》,第91頁)。
4、 「在這四種自然發生的狀態中,給我們體驗根本淨光最好的機會是性高潮。……修行雙運的前提是行者必須有能力不漏點。根據《時輪本續》的解釋,性液的外漏對修行是有傷害的,本續中強調行者要能保持自己不外漏,即使是夢遺也不行。」(達賴喇嘛著《藏傳佛教世界》,第91頁、第93頁)。
5、 「而最強的感受是在性高潮的時候。這是大樂的修習(Practice bliss)之所以包括在最高瑜珈密續中的原因之一。一般人對於無上瑜珈密續(Anuttara yoga tantra)中,關於性以及其他的象喻存有諸多誤解。性的象喻真正的理由,完全是因為在四種明光出現的狀況當中,性高潮最為強烈。因此這種向喻才用在靜坐中,以延長明光出現的經驗,或使之更清晰鮮明—目的就在於此。在性高潮時,因為明光出現的經驗較持久,因此你較有機會加以利用。」(達賴喇嘛著《揭開心智的奧秘》,眾生出版社,85年6月30日出版,第147頁及第148頁)。
6、 「具有堅定慈悲及智慧的修行者,可以在修行之道上運用性交,以性交作為強大意識專注的方法,然後顯現出本有的澄明心。目的是要實證及延長心的更深刻層面,然後用此力量加強對空性的了悟。……當一個人在動機及智慧的修行上已達相當的地步,就算是兩性相合或一般所稱的性交,都不會減損其淨行。」(達賴喇嘛著《達賴生死書》,天下雜誌出版社第1版第5刷,第157頁)。
7、 「在西藏佛教裡,特別是一些本尊與配偶雙修的圖象,明顯有性交的徵象,這往往給人錯誤的印象。當然,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確實運用到性器,不過能量的運作完全在控制之下,精氣最後將一點不漏收回,而絕不會流洩出去。這份精氣可以掌控到流回身體其他各部分。密宗修行者所需要的就是培養利用無上喜悅的能力,並讓無上喜悅的經驗,即特別得自各能源穴道中穿流不息的精氣發揮其作用,因此保護自己不使精氣外流十分重要,這些圖象並非單純的普通性交。同時,我們亦可看到與獨身有關的修法,尤以修行時輪金剛密續為然,保護自己不使精氣外流為一大戒條。時輪金剛的經文提到三種無上喜悅的經驗:一是由精氣流動誘發的無上喜悅經驗,二是不變的無上喜悅經驗,三是變動的無上喜悅經驗。」(達賴喇嘛著《慈悲的力量》,聯經出版社87年5月初版2刷,第91頁及第92頁)。
(三) 男女交媾之情欲,若屬夫妻人倫,乃社會倫理,為法律及道德所不禁;然西藏密宗假借佛門之清淨外衣,包藏淫慾於內,誘引有夫之婦與密教行者暗通款曲,通姦犯行,時有所聞;是以,西藏密宗宗教行為自由及結社自由,當受法之限制,不得利用我國乃政教分離之國度,而將宗教自由無限擴張,進而製造社會亂象。自訴人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為使西藏密宗淫行之教義本質曝光,乃陸續為文,提醒國人莫遭欺騙,保障婦女權益,遂引發信仰西藏密宗之台灣漢藏友好協會、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協會等撰文(請參自證3號: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並由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公然刊登於其官方網站,並刊登於台灣漢藏友好協會之Facebook網頁(請參自證4號:台灣漢藏友好協會之Facebook網頁),對自訴人加以侮辱、誹謗。
二、 被告等人之犯行:
查,被告孫治本乃台灣漢藏友好協會理事長(請參自證5號: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台灣漢藏友好協會查詢單)、被告蔣卡乃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協會理事長(請參自證6號: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協會查詢單)、被告達瓦才仁乃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董事長(請參自證7號:司法院法人登記資料--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查詢單),合先敘明。
(一) 侵害自訴人蕭○○部分:
前揭「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乙文中,對自訴人蕭○○誹謗、公然侮辱之部分如下:
1、 「1985年,在農禪寺聖嚴法師座前皈依,正式成為佛教信徒。七年後,因希望得到教師的位置而不為聖嚴法師所允,憤而自立門戶,並自稱『在家中閉關參禪十九天後,自參自悟』。此後,幾乎所有佛教長老,都成為他攻訐的對象──包括上師聖嚴法師。且不論網上資料是否屬實,蕭平實背叛皈依的僧寶導師聖嚴法師,並不遺餘力地詆毀辱罵上師是眾所周知的事實。這種謗僧謗法的行為,遑論藏傳佛教,即使從一般道德觀念或儒家思想而言,也是忘恩負義、欺師滅祖的惡行。」(請參前引自證3號: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文中提及之蕭平實,實乃自訴人蕭○○之化名,謹就文中不實部分,指摘如下:
(1) 被告所稱「因希望得到教師的位置而不為聖嚴法師所允,憤而自立門戶」,乃渠等不實杜撰;實則,雖聖嚴法師曾邀請自訴人擔任教師之職,然卻為自訴人蕭○○所婉拒,蓋聖嚴法師乃「以定為禪」,將「虛空粉碎、大地落沈」之定境,誤認屬禪宗親見第八識如來藏之開悟,而仍落入楞嚴經、阿含經所云「識陰、想陰」之中,不離凡夫我見境界,觀念與實證二皆錯誤,自訴人當難接受而當場拒絕,故被告所云即是無根毀謗。
(2) 雖聖嚴法師觀念偏差,自訴人畢竟曾皈依其門下,為拯救其離於「以定為禪」之錯誤證境,為拯救其免於大妄語之地獄業果,自訴人乃以種種方法向聖嚴法師傳達正確之宗門了義正法,都屬法義上之指正,並且將每一本著作於出版時都寄給聖嚴法師,何曾有前揭文中所指「辱罵上師」「忘恩負義、欺師滅祖」之行為,被告所云概屬無根毀謗。
2、 「蕭平實所編造的說法,經不起佛法的驗證,與佛法都絲毫不契合。在西藏,對這種以聖潔佛法為幌子,輕諾行騙謀利者,稱為『佛法入騾馬市場』,意思是:將佛法如同騾馬一樣地在市場上論價圖利促銷,是騙子的行為。」(請參前引自證3號: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謹指駁如下:
(1) 自訴人蕭○○著作等身,包括:無相念佛念佛三昧修學次第、正法眼藏---護法集、真假開悟之簡易辨正法、佛子之省思、生命實相之辨正、如何契入念佛法門、平實書箋---(答元覽先生書)、明心與初地、邪見與佛法、甘露法雨、我與無我、佛教之危機、隨緣 --理隨緣與事隨緣、隨緣--理隨緣與事隨緣、識蘊真義、入不二門、真假開悟、普門自在、宗門正眼、宗門法眼、宗門道眼、宗門血脈、宗門正道、宗門正義、宗門密意、禪淨圓融、真實如來藏、禪--悟前與悟後(上下冊)、楞伽經詳解(共10輯)、宗通與說通、狂密與真密(共4輯)、心經密意、起信論講記(共6輯)、優婆塞戒經講記(共8輯)、鈍鳥與靈龜、阿含正義-唯識學探源(共7輯)、維摩詰經講記(共6輯)、勝鬘經講記(共6輯)及楞嚴經講記(第1輯至第15 輯)等等。
(2) 自訴人蕭○○之著作之多,已如上述,其並於書中刊載法義辨正無遮大會之〈聲明〉及〈法義辨正無遮大會補充聲明〉,歡迎各台灣大山頭大師、喇嘛、法王前來法義辨正;然迄正覺同修會成立已來,尚未見有法師或密宗喇嘛敢於前來論法,顯見自訴人之說法,有本有據,乃依止於佛門了義正法,當非被告所謂「經不起佛法的驗證,與佛法都絲毫不契合」,被告所言當屬無根毀謗。又被告所謂自訴人「輕諾行騙謀利」「是騙子的行為」,睽於自訴人弘法利生二十年來,迄今未曾接受任何人之金錢或有價值財物等供養,何況「行騙、謀利」而成為「騙子」?實則自訴人長期出錢出力而又未曾領取任何薪資,未曾獲取任何利益,故被告所言亦屬加重毀謗!
(二) 侵害自訴人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及自訴人蕭○○部分:
1、 被告誣指自訴人接受中共政府援助,暗指屬政治破壞之行為,顯然不實:
(1) 被告於前揭文中誣指:「不論義雲高或是蕭平實,了解藏傳佛教的人,一看就知道他們說的話破綻四出,根本就不能夠成立。他們也清楚知道這一點,因此才會花錢出廣告,目的是要欺騙那些不懂藏傳佛教、也沒有機會接觸藏傳佛教的台灣人,以阻止西藏佛教的發展。而這正是對岸中共千方百計想要達成的目標。」「蕭平實的書在中國大陸得到中共新華書店的加持發行」、「蕭平實的書籍能夠得到中共最核心的宣傳部分之發行渠道」、「我們由衷地希望台灣政府能夠做出規範,遏止肆意利用法律空白、污衊詆毀其他宗教文化和民族的惡劣行徑。尤其要防止台灣內部不肖之徒與外國勢力相互勾結以損害台灣的名譽和利益。」(請參前引自證3號: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由是觀之,被告乃企圖將自訴人保護台灣婦女、家庭完整,及維護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扭曲為中共政治破壞之幫兇,而移轉大眾對西藏密宗邪淫宗教之目光,誠屬無根毀謗、轉移焦點。
(2) 實則,正覺團體成立二十餘載,出版正法書籍多達百餘種,然獲准於中國大陸出版者,至今僅僅「真實如來藏」「禪淨圓融」「禪--悟前與悟後」「念佛三昧修學次第」及「阿含概論」等5種耳,其中由官方出版社出版者亦僅二本,其餘三本則由民間出版社出版,與大陸官方無關。十餘年來,凡是上呈官方審核者,皆遭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摒除在外,凡向該局接洽者皆遭拒絕。又,該宗教局所屬宗教文化出版社於去年更拒絕增印已曾出版之二本書籍,雖經自訴人提出增印請求以應大陸讀者之需,仍遭該局出版社拒絕印行而提前解除出版合約,豈有與中共政府掛勾之情事,是被告捏造無根據之事實而妨害自訴人之名譽,彰彰甚明。
2、 宗教與民族當有所別,被告誣指自訴人欺凌西藏民族:
(1) 被告於前揭文中指稱:「毫無疑問,這種肆意公然欺凌西藏民族就像挪威殺人魔誤以為台灣排斥多元文化一樣,會讓外界誤以為台灣和中國政府一樣,也仇恨西藏民族宗教,或誤以為這種刻意的誹謗和污衊是在呼應中國政府。」(請參前引自證3號: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
(2) 惟宗教與民族乃不同概念,西藏密宗不等同於西藏民族,自訴人所為乃評論以邪淫為本質之西藏密宗,要不能無限擴張至西藏民族。即如今日西藏地區的民眾並不認同達賴喇嘛率領的藏傳佛教,大多認同在地的西藏密宗,西藏民族不等於被告所認同的西藏密宗;故被告所為,乃企圖將宗教與民族劃上等號,誣指自訴人公然欺凌西藏民族,企圖引起民族對立,將普世厭棄的「種族歧視、種族對立」重大邪惡帽子扣在自訴人頭上,侵害自訴人名譽,彰彰甚明。
所犯法條
一、 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第1項、刑法第310條第1項暨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查,前揭「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乃以「台灣漢藏友好協會」具名、並以「台灣西藏人福利協會(按:應為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協會)」為其資料來源,刊登於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之網站,被告等分別為渠等協會、基金會之理事長或董事長,共同觸犯前引刑法第309條第1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規定,斷無疑義。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為有罪諭知,以維法制,毋任感禱。
證   據
自證 1 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90號解釋解釋文暨理由書影本乙份。
自證 2 號:呂秉翰著「論宗教自由與刑事不法行為之界線」,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第36頁至第38頁影本乙份。
自證 3 號:2011年11月23日在台西藏人駁斥蕭平實對西藏佛教的污衊攻擊影本乙份。
自證 4 號:台灣漢藏友好協會之Facebook網頁影本乙份。
自證 5 號: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台灣漢藏友好協會查詢單影本乙份。
自證 6 號: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協會查詢單影本乙份。
自證 7 號:司法院法人登記資料--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查詢單影本乙份。
附 件:刑事委任狀正本乙紙。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具 狀 人:
 即 自訴人: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
            代表人:張公僕
 即 自訴人:蕭○○
 共    同
 自訴代理人:張泰昌律師
             陳奕澄律師


高院101上易84刑事判決1010203

高院101上易285撤銷發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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