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藏傳佛教之......

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真心新聞網: 一葉知秋 談藏傳佛教的淑世原則

更新日期:2011/02/24 11:55 (真心新聞網採訪組林瑜悅台北報導) 由於台灣是一個宗教多元化的地方,宗教自由、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即使藏傳佛教有種種迥異於正統佛教的本質,但選擇信仰何種宗教、修持何種法門(包括與喇嘛合體雙修),是否也是台灣人信仰的自由呢?針對這個問題,正覺教育基金會執行秘書熊俊先生表示,自由並非是無限上綱、毫無限制,宗教自由的名義如果被假借而變成浮濫了,很容易幫助犯罪者藉機潛入宗教界,形成歛財歛色的犯罪溫床。

熊俊指出:有關人民信仰宗教自由及相關保障規定,不得解釋為人民或宗教團體基於宗教信仰自由,有權違反現行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履行法定作為義務而免除其刑事責任...」。
正覺教育基金會執行秘書熊俊說,因此任何宗教團體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的根本原則,這只是宗教界人士自我約束的最起碼底線。如果藏傳佛教達賴喇嘛不能以此最低的道德標準來自我要求,不能符合台灣善良的風俗民情,那麼達賴喇嘛以「男女雙修、性高潮可以開悟」的謬論為其「前因」,而破壞台灣善良風俗與佛教清淨的宗教文化,以致信徒接受了達賴喇嘛書中的邪淫雙修思想,進而作出淫人妻女之犯法行為必然會成為「後果」;這事情已經在台灣發生多年了,正在全面擴大之中,若不加以制止,將是未來台灣社會所難以承受的嚴重後果。
熊俊聲明表示,藏傳佛教必須常常男女合體共修的根本教義,是被視為無上的教義而永遠不許改變的,這無疑是違犯台灣宗教法規的淑世原則,亦是違犯世界大多數國家之宗教法淑世之規範。所以超出了宗教淑世之原則,最後必然也會超越法律規定妨害善良風俗、妨礙家庭、性侵罪之底線。
熊俊更指出,在法律上,國家對於「個人」信仰宗教給予自由保障,相對的,每一個宗教團體也應實踐宗教教善之社會責任與功能。有鑑於「宗教團體」對於社會之影響力、行動力,遠比法律規定更為廣泛深遠,民間各宗教公益社團都應互相監督協助,俾其足以輔助國家達成端正惡習、破除迷信,濟助民苦的社會功能。
正覺教育基金會熊俊說明,在西藏喇嘛所提倡的這樣荒誕性愛雙修的民風信仰之下,性病、梅毒、愛滋病必然隨之而來。熊俊舉一個例子,過去的蒙古與西藏因為互動頻繁,而在信仰上彼此交流;除了薩滿教外,蒙古人大都信奉喇嘛教,於是蒙古上層統治者強取極多女性修其雙身法;中下階層也由於男女配偶比例不平衡的緣故,因此婚外濫交情形非常嚴重,導致性病在蒙古社會各個階層大流行,染患梅毒的父母出生眼盲嬰兒的比例極高。
熊執行秘書根據馮玉祥將軍在《外蒙古紀行》一書中指出:「蒙古青年十七歲至二十五歲者,百分之八十五都患有花柳病;二十五歲以上者,所占百分比自然更大了。」同時馮玉祥也指出:「蒙古喇嘛教領袖即是活佛,名哲布尊丹巴...王公的眷屬中有年輕貌美可使活佛中意的,活佛便有權強她留在宮內,與他們做『歡喜佛』’...這位活佛因淫欲無度,不但患有花柳病,爛塌了鼻子,而且鬧得身體虛弱達於極點,兩眼漸致失明,甚至坐著不動時,也須人扶持。」
熊俊呼籲,從這些歷史文獻記載,瞭解藏傳佛教的弘化之地所產生的禍患,必如一葉知秋,台灣人何需要待吃盡苦頭才懂得後悔、記取教訓?信仰乃至修學男女雙身法的結果,最後一定要與許多異性密宗信徒性交,不但得不到開悟解脫,還會廣傳性病,結果是要爛塌了鼻子、命根子,或生出水腦兒、瞎眼兒,禍延子孫,豈只得不償失!所以,藏傳佛教的喇嘛遵循根本教義而努力修行時,都是與許多女性雜交的性病危險群;基於宗教及衛生法規,外來的喇嘛入境台灣時,外交部轄下的出入境管理局應該要研擬設立衛生檢驗站,檢驗入境的喇嘛是否帶有性病梅毒,或者檢驗是否為愛滋病帶原者,以維護台灣藏傳佛教女信眾的衛生安全,以及公共衛生安全。(林瑜悅台北報導)20110224
正覺同修會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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